收入,是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
收入的特征  收入,具有如下特征:
  (1)收入是日常活動中形成的,與之相對應的是非日常活動產生的利得。日常活動,是指企業為完成其經營目標所從事的經常性活動以及與之相關的活動。判斷一項活動是日常活動還是非日常活動,并不是必然的,而是需要結合企業的性質、營業目的等多重因素進行分析。如銷售房屋建筑物等資產,對于一般制造業企業屬于非日常活動【需將收益確認為利得】,但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其銷售開發的商品房就屬于日常活動【需將收益確認為收入】。
  (2)收入是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
  提示:
  該特點下需要注意以下兩點:
  ①收入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結合“所有者權益”的相關概念,企業接受的所有者投入資本,應通過“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等科目進行核算,上述科目核算的是企業接受投資者投入的資本金,并非企業日常活動所形成的收入;
  ②收入是一項總流入。如企業銷售一項商品,其售價為100萬元,成本為80萬元,如果企業滿足總額法核算(后續收入章節進行介紹)的相關要求,則應當按照100萬元確認營業收入,并按照80萬元結轉營業成本。
  (3)收入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收入屬于企業損益,期末應通過“本年利潤”“利潤分配”等所有者權益類科目進行結轉,導致企業所有者權益增加,結轉后相關收入類科目無余額。
  收入確認的原則
  企業應當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約義務,即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
  收入確認的前提條件
  企業與客戶之間的合同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企業應當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
  (1)合同各方已批準該合同并承諾將履行各自義務;
  (2)該合同明確了合同各方與所轉讓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以下簡稱“轉讓的商品”)相關的權利和義務;【判斷是否具有法律的約束?如:有權單方面終止完全未執行的合同,且無需對合同其他方作出補償的,企業應當視為該合同不存在。】
  (3)該合同有明確的與所轉讓的商品相關的支付條款;
  (4)該合同具有商業實質,即履行該合同將改變企業未來現金流量的風險、時間分布或金額;(如兩個房地產開發企業:交換不同地點的商品房:不確認收入)
  (5)企業因向客戶轉讓商品而有權取得的對價很可能收回。【僅應考慮客戶到期時支付對價的能力和意圖(即客戶的信用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