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錄就是指會計人員編制會計憑證、登記賬簿等記錄經濟業務的過程。
報告是指會計人員對核算的經濟業務進行匯總整理,體現在會計報表中,供報表使用者了解企業的經營情況。
會計核算的內容解讀
1.我國以公歷年度為會計年度,即以每年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2.基本要求:
(1)依法建賬;
(2)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進行會計核算;
(3)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和完整:
【區別】
偽造會計資料:以假充真、無中生有;
變造會計資料:歪曲事實、篡改事實;
(4)正確采用會計處理方法:相互可比并且前后各期一致,不得隨意變更(不是不能變更);
(5)正確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應當使用中文;可同時使用一種民族文字或外國文字;
(6)使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3.核算內容:
(1)資產的增減和使用;
(2)負債的增減;
(3)凈資產(所有者權益)的增減;
(4)收入、支出、費用、成本的增減;
(5)財務成果的計算和處理;
(6)需要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的其他事項。
【理解】會計核算的內容即會計對象(資金運動),包括: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利潤。
4.記賬本位幣: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
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單位,可以選定其中一種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但是編報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5.會計憑證:
(1)原始憑證不真實、不合法→有權不予接受,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
原始憑證記載不準確、不完整→予以退回,并要求按規定更正、補充。
(2)原始憑證金額錯誤,只能是出具單位重開,不得更正;
原始憑證有其他錯誤,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或更正并加蓋印章。
(3)記賬憑證必須附有原始憑證(除結賬和更正錯誤的記賬憑證外)。
6.會計賬簿:必須以經過審核的會計憑證為登記依據,同時是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的重要依據。
7.財務會計報告:
(1)四表(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
(2)一注(會計報表附注);
(3)一說明(財務情況說明書)。
企業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并蓋章;設置總會計師的企業,還應當由總會計師簽名并蓋章。
8.財務核對:
(1)賬賬核對;(2)賬證核對;(3)賬實核對;(4)賬表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