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甲公司向乙公司銷售一批商品,站在甲會計主體角度,該項交易為銷售交易,需要評估是否滿足收入確認條件;而站在乙會計主體角度,該項交易為采購交易,需要評估購入資產的使用目的,進而將其作為存貨或固定資產核算(近些年總會在會計主體角度挖坑,需要適當關注)
(2)在該假設下,需要將會計主體的交易或事項與會計主體所有者的交易或事項區分開來。(結合目前的命題來看,多以“公司”作為考查背景,而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是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主體,具有其獨立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如被投資單位的母公司購買少數股東股權,該項交易屬于被投資單位的所有者之間的交易,通常,被投資單位本身無需進行會計處理。
(3)會計主體不同于法律主體,通常而言,會計主體比法律主體的范圍更大。
如,企業的母公司、子公司分屬于不同的法律主體,但是由母子公司組成的企業集團則不屬于法律主體,而是為了全面反映企業集團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編制合并財務報表的會計主體。
再如,企業管理的證券投資基金等,不屬于法律主體,但應作為會計主體對其確認、計量和報告。
會計主體概念解釋
會計主體是“會計信息所反映的特定單位和組織”,也就是會計核算的對象。這個特定對象是相對獨立的組織或單位,與企業主或個人完全區分開,而且也不同于法律主體,未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具體而言:
(1)會計主體可以是:一個獨立的企業(最常見);企業內部的分支機構或獨立核算的部門;若干獨立企業構成的集團公司等。
(2)會計主體不可以是:企業主、企業法定代表人等獨立個人。
(3)會計主體可以是獨立法人(法律主體),如單個企業;也可以包含多個法人,如企業集團;也可以小于法人,如企業下設的無獨立法人資格的分廠、車間等分支機構。
所以,可以看出來會計主體是不同于法律主體的“經濟主體”,是從會計人員判斷經濟業務入手,分清內外,搞清楚業務的己方和對手方,然后以商業語言進行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