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金從業政策文件中提到的“機構”和“從業人員”是指什么?
【機構】:
(一)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從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
(二)經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三)基金托管人;
(四)從事基金銷售、銷售支付、份額登記、估值、投資顧問、評價、信息技術系統服務等業務的基金服務機構。
【從業人員】:指以機構名義進行基金業務活動的人員,包括與機構建立勞動關系的正式員工及建立勞務關系或者勞務派遣至機構的其他人員等
二、什么人員應該注冊取得從業資格?(有5類)
管理規則第五條(原文見右側文件):
(一)公募基金管理人、從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中從事與基金業務相關的基金銷售、產品開發、研究分析、投資管理、交易、風險控制、份額登記、估值核算、清算交收、監察稽核、合規管理、信息技術、財務管理等專業人員,包括相關業務部門的管理人員;
(二)私募股權(含創投)投資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合規風控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和從事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的專業人員;
(三)基金托管人中從事與基金業務相關的基金清算、復核、投資監督、信息披露、內部稽核監控等專業人員,包括相關業務部門的管理人員;
(四)基金服務機構中從事與基金業務相關的基金銷售、銷售支付、份額登記、估值、投資顧問、評價、信息技術系統服務等專業人員,包括相關業務部門的管理人員;
(五)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協會規定需要取得從業資格的其他人員。